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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最早一版是在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前后经过两次修订三次修正,2020年4月版本特别增加了关于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禁止限制内容。
固废法中关于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法律条文:
第六十九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条文是我国禁限一次性塑料制品和塑料污染治理的最高法条,不但明确了需要遵守的内容和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要求,还明确了违反的法律责任。所以,部分人士谈论禁限一次性塑料制品无法可依,显然是错误的。
所有地方立法或者下达政府令进行禁限塑,部委、部门制定的禁限塑规章制度,都是依据固废法这一条文来展开的,在这个框架下细化措施以及扶持政策,在时间进度、领域范围以及落实程度上略有区别。
至于固废法中为何规定了一个报告制度,目的可能是让企业形成自我监督的自觉性。
那么,为何有了固废法,各地还要立法,部委还要出规章办法?
因为固废法只提供了一个框架,除了细化措施之外,还需要执行落实,监督管理;有了固废法可依,后续还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地方立法的意义正在于此。
此外,关于什么是可降解塑料,判断标准是什么,除了生物降解塑料,光降解塑料和热氧降解塑料算不算可降解塑料,淀粉/秸秆/碳酸钙等填充到聚烯烃中算不算可降解塑料,也需要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标准来判定。地方立法的意义还在于此。
现在问题根源落在:什么是可降解塑料,以及怎么执行落实。这两个问题,背后都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要解决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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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31日商务部第4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 王文涛 主 任 郑栅洁 2023年5月10日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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