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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

据报道,202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1、法律依据是2020年修订的固废法
这份部委令在第一条已经明确,其法律依据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2020年4月29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
固废法第69条明确需遵守的内容: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固废法第106条明确了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务部和发改委本次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正是从使用和报告这两个环节,进一步对固废法的法律条文进行细化。
2、细化了哪些条文?明确了哪些措施?
我们再来看看《管理办法》细化了固废法的哪些条文?明确了哪些措施?
《管理办法》第二条至第七条,定义了什么是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等一系列概念。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发改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商务负责监督管理,发改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一次性塑料制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
这里需要重温一下,该办法所称一次性塑料制品是指商务领域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的、由塑料制成的、不以重复使用为目的的制成品。
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是商务领域经营者规范,本章主要是围绕减塑展开。鼓励经营者与生产企业、快递企业、环卫单位、回收企业等开展合作,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措施包括有偿使用、自助售卖、租赁服务、积分反馈、绿色信用等。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是明确了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和频次,报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报告应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应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第二款特别明确,报告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有重大遗漏。
3、最严限塑令,不遵守罚1-10万,不报告罚1-10万
为何这份会被称为最严限塑令,我们来分析一下,《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有两条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未按照本办法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注意,这两条罚款措施是并列关系,可以简要理解为,不遵守且限期不改正的罚款1-10万元,不报告且限期不改正的罚款1-10万元;如果真实汇报了使用情况,但没有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依据第二十五条罚款1-10万元。如果虚假报告,依据第二十六条罚款1-10万元。
再通俗一点,经营者不但要遵守,还要报告;真实报告了情况,如果属于不遵守从第二十五条罚款1-10万;弄虚作假报告了情况,从第二十六条罚款1-10万。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未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这里的“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在固废法第69条列明,即,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务部《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后,此前的《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同时废止。
那么,正式办法与试行办法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呢?是删除了试行办法中的“可降解塑料国家标准要求。”
2020年9月22日,商务部第一次公布的《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里面包含了: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应分别符合GB/T38082和GB/T18006.3国家标准要求。

相关内容:
第一次:商务部关于《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zfxxgk/article/gkml/202009/20200903004848.shtml
特别说明:上述PDF文件中已经事后删除了关于GB/T 38082和GB/T 18006.3的内容。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转载的文件中,仍保留GB/T 38082和GB/T 18006.3的内容。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587656.htm
第二次:关于《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gztz/202201/20220103238468.shtml
正式公布: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ba/bh/202305/20230503410088.shtml
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 标志和降解性能要求,征求意见阶段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E116673EBD91A3B7E05397BE0A0AC6BF
固废法中关于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法律条文 第六十九条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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